9月13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显示,为建设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33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高华塘村一队、二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346公顷(折合5.019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0.3346公顷(全部为园地)。
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征地标准,按耕地4.12万元/亩、园地3.1724万元/亩、草地3.1724万元/亩、林地1.8952万元/亩、养殖水面4.284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3.1724万元/亩、未利用地1.648万元/亩、建设用地4.12万元/亩进行补偿。因本次征地类型全部为园地,固补偿标准为3.1724万元/亩。
除征地补偿外,还包括了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补偿。
原文如下: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高华塘村一队、二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346公顷(折合5.019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涉及农用地0.3346公顷(全部为园地),征地范围详见附件1(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目的
因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33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用途
供电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21万元/公顷。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等相关规定,按耕地4.12万元/亩、园地3.1724万元/亩、草地3.1724万元/亩、林地1.8952万元/亩、养殖水面4.284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3.1724万元/亩、未利用地1.648万元/亩、建设用地4.12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七、其他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其属地镇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自《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3〕84号)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举办听证会。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清新府〔2023〕84号)中载明的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