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综合降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6月1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重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破解发展难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推动民营经济成为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7年,全市民营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2%,民营经济市场主体43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135万户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5户以上。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民营高新技术企业1.2万户,入库民营科技型企业8.5万户以上,民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350户,民营上市企业达到90户。
二、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三)鼓励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支持民营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比拼”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的给予1000—3000万元支持,对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引导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建立政府部门、国有及大型企业应用场景公开发布机制,让更多新产品在场景中先行先试。推动创新产品先试首用,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给予支持。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升级建设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开放共享。建立科技创新产品服务供需信息发布平台,促进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及其科研团队与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无缝对接。加快建设重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五)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实施民营企业“龙头引领”行动,加大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培育力度,打造一批发展质量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给予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鼓励各区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三、着力推动民营经济拥抱数字变革
(六)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主动融入“数字重庆”全产业、全要素、全流程、全场景建设。推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推广低成本、轻量化、普适性的解决方案和产品。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开展以数字化为引领的企业技术改造行动,建立健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机制和支撑服务体系,出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专项扶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打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发展智慧农业、数字商贸、智慧文旅、智慧物流等新业态。
(七)强化数据要素和平台赋能。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推出一批便民利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滚动发布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引导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协同参与公共数据应用创新。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打通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和产品服务供给渠道。引导大型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通“云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低成本“上云用数赋智”需求。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八)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工艺、产品、设备和管理方法,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并给予奖补,打造一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并给予奖励。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等生态环保项目。
(九)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服务。加快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新小微企业绿色技术改造贷款等金融工具和产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打造一批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提供绿色低碳发展咨询、诊断、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对成效较好的给予奖励。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业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五、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潜力
(十)支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水利、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充电桩、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十一)积极引导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将盘活的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增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六、着力化解民营经济发展困难问题
(十二)助力市场开拓。实施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行动,培育推广“渝贸全球”品牌展,按规定给予参展补贴。搭建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防范风险、降低成本。搭建“渝企零距离”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信息平台,对开放供应链、构建本地配套集群成效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在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
(十三)缓解融资难题。成立1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健全政府、银行、担保三位一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市域银行联动各类投资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贷款的核心企业给予奖励。落实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开展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加大“大数据+金融”的整合运用力度,促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依托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加大对民营制造业企业投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至2027年年底。
(十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共融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序错峰用电,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综合降低用电成本。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执行0.1—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
(十五)强化人才和用工保障。建立民营经济领军人才“揭榜招贤”机制,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设民营企业创新人才驿站。实施政府补贴性企校订单培养技能人才项目,加快推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探索建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民营企业联合培养人才创新机制。鼓励民营企业人才积极申报中高级职称,科学设置调整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称申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企业职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继续按规定执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七、着力打造民营经济发展一流营商环境
(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渝快办”数字赋能,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26件涉企“一件事”主题服务全程网办。优化“企业服务专区”“个体工商户服务直通车”,集中发布助企惠企“政策包”,实现政策“精准直达”“免申即享”。深入推进常态化“三服务”工作,落实服务企业专员等制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堵点、卡点。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持续深化“红顶”中介、垄断性中介高收费治理。
(十七)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促进“非禁即入”,杜绝“准入不准营”,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隐形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和民营经济人士财产和人身权,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杜绝滥用行政权力干涉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行为,规范各种执法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共法律服务园区行等行动,推广使用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组织开展不适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十九)持续开展欠款清理整治。全面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拖欠中小民营企业的工程、货物、服务款项。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长效机制,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加强信息披露和对恶意拖欠典型案例的曝光,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八、着力推动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和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政策调整时设置合理过渡期。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重庆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要求,营造既亲又清、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政商交往氛围。
(二十一)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启动“新时代渝商5511培训计划”,推进“代际传承行动”。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发布重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表彰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典型事迹,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二十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制定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指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依法办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树立和维护渝商良好形象。
九、着力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鼓励各区县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创新。
(二十四)加强政策落实。每年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发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二十五)加强监测评价。健全民营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定期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情况。把民营企业满意度作为重要内容,深化对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评价,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