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优化福建省电力营商环境,4月23日起,各级工信部门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已办结出具行政确认文件的,不予办理撤销;未办结的,应当对发电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并予办理退件。
并强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优化我省电力营商环境,经省委编办批复同意,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行政确认事项,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省委编办批复文件,各级工信部门2022年4月22日前已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5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查并出具行政确认意见,允许发电企业按程序撤回申请。4月23日起,各级工信部门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已办结出具行政确认文件的,不予办理撤销;未办结的,应当对发电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并予办理退件。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电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技术规程规定,主动对发电项目开展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涉网安全检查,对符合接入条件的予以办理并网手续并签订购售电合同。各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技术要求,接受电网企业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我省此前发布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