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云南省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能源保供能力,云南省对新增合规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纳入市场统筹。
《通知》明确,对2021年1月1日—2023年7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月度上网电量的80%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月度上网电量的20%可选择自主参与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或执行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
上述时间段内,已发电但未全容量并网的,月度上网电量暂按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待全容量并网后,根据全容量并网时间对差额部分进行清算。
在电价疏导方式方面,《通知》指出,2023年4月30日前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与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之间的差额,暂由电力成本分担机制进行疏导。
2023年5月1日—12月31日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与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之间的差额,85%暂由电力成本分担机制承担,15%由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超过年度交易当月签约电量的部分按电量等比例承担,用户分担金额超过0.02元/千瓦时的部分由电力成本分担机制承担。
另外,《通知》还指出,积极推广绿色电力交易,具备条件的新增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可纳入绿色电力交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