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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BIPV补贴0.8元/瓦、工商业光伏补贴0.4元/瓦!

   2022-11-24 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3550
核心提示: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在衢江区范围内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4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8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精神,着力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效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再做新贡献,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2年最新版《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769830505@qq.com


来函请寄:衢江区府前路6号六楼647室


电话:0570-3838637


邮政编码:324022


特此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加快工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精神,着力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效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再做新贡献,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支持工业数字化改造。对软硬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额发生期 24 个月内)、经专家评审列入市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经备案并通过评审验收后的;集成类的,软性投入按 30%补助、设备等其他投入按 15%补助;非集成类的,软性投入按 20%补助、设备投入按 10%补助。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的在《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效期内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购置价或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项目,补助标准上浮 20%。年度内单个企业补申报企业名年度内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企业 5G应用、云服务项目,购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


2.鼓励数字化示范企业建设。获得省“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企业,一次性奖励3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 100 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 8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建设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50 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 3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其他数字化类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云上企业、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


综上,同一企业获同一类别多级荣誉,按就高补差奖励。其中同一企业获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企业级平台)、省级荣誉的,仅奖励一次。


3.加大软件和资质奖补力度。营业收入达2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和50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获CMMI 资质3、4、5 级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提高资质等级时,对标补差兑现奖励。获ISO27001/BS7799 认证、ISO20000 认证、ITSS,首次认证各奖励10 万元。自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原始获得全部权利)、并运用于软件产品、且已在企业内部署实施的,对每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对每个软件产品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4.支持数字赋能中心建设。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工业工程信息服务企业)入驻区赋能中心,2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次年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次年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


二、推进产业链迭代升级。


5.加大产业招商力度。对引进世界500 强、国内制造业500强、中国名企业500强、上市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政策。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500 万以上的制造业投资新建项目,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6.鼓励技术改造升级。对制造业投资项目,经区经信局备案,按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投资额发生期12个月内且在项目备案日期后)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至1500万元、1500万元(含)以上技改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6%、8%、1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工业机器人满足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具备试运行条件,投资额发生期 12 个月内,按照工业机器人本体购置款的 15%补助,单台不超过 5 万元。


7.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分别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以及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奖补实行进档补差。


8.加大企业培育力度。申报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以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及以上并纳入统计局规上企业库的;跨年度升规的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工业企业投产当年升规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样本库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9.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投保安环险且满一个年度保险期的企业,给予最高保费金额 40%的补助。工信部及经信系统举办的各类展会全额给予补助;其他展会,企业经申报审核区政府同意参加境内外商品展会的,对参展企业合理的摊位数给予 50%摊位费补贴,封顶 50 万元。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保险项目补助,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执行奖补。降低企业技改成本,对我区企业技改扩建,制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


三、构建绿色低碳体系。


10.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获得国家、省级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分别给予 50、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为年耗能 3000 吨标煤以上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并通过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每诊断一家奖补 5000 元。同一类型项目,奖补实行进档补差;政府出资组织创建获得国家和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11.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在区级范围内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4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8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12.实施“绿电交易”补贴。在区级范围内的工商业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购买绿色电力,以《绿色电力消费证明》中消纳电量为依据,按照高出原电价部分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碳账户碳排核算中对企业通过“绿电交易”获得的电力电量不纳入碳排放统计。


13.加大“腾笼换鸟”力度。对列入我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给予 10%的补助;企业关停的按设备评估净值给予 2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万元,企业主动提前淘汰的,可按补助标准,提高补助额度。


四、助推品牌质量提升。


14.鼓励企业争创品牌。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和商标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最高 5 万元/件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15.提升企业品牌质量。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第三方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第三方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通过省级部门培训认定合格的,给予所在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且未转让的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代理机构的,每件 0.5 万元(不含省补)奖励;未通过代理机构获得的,每件 0.2 万元(不含省补)奖励。获得与注册经营范围无关的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 4 项。经 PCT 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且未转让的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一次性给予每件 4 万元奖励;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件 1 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国外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按最高原则享受一次。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将自有专利许可或转让给区域内其他经济主体使用并产生经济效益,按照许可、转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 10 年以上、有海外同族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转让后参与专利质押等)按 5%、其他专利按 3%。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企业通过专利导航提升创新效率,并列入市级专利导航的项目、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7.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企业依法参加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完成应诉,按应诉费用 5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案件结案,获诉讼和解或胜诉的,按剩余诉讼费用的 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 20 万元;未申请过应诉补助的,按实际诉讼费用的 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 50%的贴息、评估费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对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修、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根据一年一投、按年补助的原则,按年度实际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 50%补贴(年度内单个企业保费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18.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企业或单位承担全国专业标技委和标分技委、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每年给予30、20、20万元的补助(省局考核的年度,获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 100%、90%、80%予以奖补,不合格的不予奖补)。企业或单位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浙江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50、20、20、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15、5、3、3万元的奖励,可叠加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协同创新发展


19.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省补标准 1:1 配套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标准 1:1 配套补助。对于新认定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给以5万元一次性奖励。综合体相关补助,按照《衢江区高性能纸及纤维复合新材料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执行。


20.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完成单位排名前三,且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排名前7的,给予1:1再奖励。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立项,且取得省科技厅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给予每个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三个。对有R&D经费投入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标准提高至20%,单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创新券按照《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按照《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2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首批次新材料,每个产品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 60 万元。不含省补。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计划(含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项目),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鉴定验收的产品(项目),每个产品(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建设产融结合新高地


22.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A股(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以及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的奖励“凤凰奖”800万元。支持“买壳”和“捆绑”上市企业把注册地迁至衢江并在衢江缴纳税款的,给予企业80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与创新层奖励标准一致,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不再另行奖励)。企业首次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等板块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成功企业,按“凤凰奖”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23.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规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高新技术企业4.8%)予以补助;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6.4%奖励给予相应的持股人(个人股东);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负担按企业实际支出的20%予以财政补助,其中涉及到个人股权转让的按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6.4%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24.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实行定向增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政府产业基金除外,其中拟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员工增加出资、员工持股平台投资等),每次按所募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挂牌上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实际投资额80%以上投资于衢江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25万元;1亿元-3亿元之间(含1亿元),奖励50万元;3亿元-5亿元之间(含3亿元),奖励100万元;5亿元-10亿元之间(含5亿元),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奖励300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捆绑”上市,按实际投资额在本地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挂牌上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其实际投资额80%以上投在衢江区的,按实际投资额在衢江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5.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挂牌上市企业成功并购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实际出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以发行股票支付的,按交易价格确认为并购方实际出资额。我区企业被区域外上市公司并购并在衢江区独立核算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0.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6.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包括集合中票、集合贷、集合信托等创新型融资担保业务)日均余额的 1%给予基础业务补助。对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费率低于1%的,给予 1%与综合担保费率差的50%的费差补助。对发生代偿净损失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申报年度经法定追偿程序终结后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净损失的30%予以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附则:


(1)本意见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区大科创专项资金中列支;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明确规定外,本意见企业的注册地在衢江区范围内(衢江经济开发区按照市大科创执行)。除本政策条款已明确外,对于其他未明确的扶持政策,如中央、省、市有规定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如遇市大科创政策条款修改的,所涉内容相同的条款参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区大科创专项资金中列支。设备、软件、服务等计算投资额时均不含增值。评定类项目的奖补执行差别化机制,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C类企业,分别按120%、100%、50%享受。


(3)存在以下情节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政策:综合效益排序D类企业;企业当年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实,偷税金额2万元(含)以上;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组织、个人);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我区原关于推进工业强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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