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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 鼓励采用建材型光伏构件

   2024-06-14 安徽六安市人民政府2950
核心提示:6月12日,安徽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6月12日,安徽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2日。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本市碳达峰总体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推进全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根据《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六安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2楼221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nb0564@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0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光伏建筑一体化作为一种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先后赴芜湖、蚌埠、宣城等省级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开展现场调研,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发展目标方面。明确提出要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着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同步配套建设光伏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比例达到50%。到2030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10%。


二是实施要求方面。明确提出新建建筑要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并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同时针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别提出具体光伏应用比例要求。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三是管理要求方面。明确提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管理、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备案并网、运维管理等环节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光伏建设要求,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


四是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推广应用、广泛深入宣传等4项具体措施,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


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着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引导全社会主动生产和消费绿色电力,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为全市碳达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光伏系统。鼓励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比例达到50%。到2030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10%。


三、基本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下列情形时,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1.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学校、旅馆、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2.项目自身或周边具备除太阳能、空气源之外,有良好应用条件和节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


(二)新建工业建筑


新建工业建筑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在屋顶光伏应用基础上,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


(三)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单体屋顶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35%。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安装光伏系统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调整光伏建设要求或改为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五、管理要求


(一)立项审批


项目谋划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发改部门对明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节能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重点审查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经济合理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二)规划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阶段要核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三)设计审图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深化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四)施工安装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查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五)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要载明光伏安装面积、发电效率等实测指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实施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内容之一,对未按要求落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六)备案并网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明确办理要求,精简备案条件,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电力公司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确保光伏项目可同步装表接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网六安供电公司)


(七)运维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光伏系统运维管理;光伏组件售后服务团队应积极做好售后运行服务保障工作。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的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用电,余量收益归业主所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闭合管理体系


充分发挥市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二)加大监管力度,推动集中试点示范


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纳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各县区要积极争创省级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项目,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本地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市光储办每年组织对各县区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或专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推广应用,推进产业快速发展


鼓励本市各有关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产品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项目研究,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推动产业发展,逐渐形成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全产业链体系。


(四)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积极发挥舆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建筑用能结构优化、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对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本市营造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24年月日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的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均应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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