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机制,共同推动南方区域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见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文)文件精神,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统一规范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机制,共同推动南方区域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通知》规定,适用范围为并入南方电网运行、满足发改价格〔2023〕1501号和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文要求、经各省(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
《通知》明确,煤电机组分月申报、按日调整最大出力,申报值不得超过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最大值。在运煤电机组最大出力以申报值为准,计划检修或停机备用期间为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最大值,非计划停运期间为0。机组发生强迫停运、被调用或抽查时无法达到申报最大出力的记为最大出力未达标,按相应次数扣减容量电费。基于不重复考核原则,纳入容量电费考核管理的煤电机组不再执行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考虑到电力供应保障需要,现货正式运行地区按照机组限高考核金额和煤电容量电费损失金额两者取大执行;发布电力供应预警期间,继续执行非计划停运加倍考核。
《通知》强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所在省(区)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调用和抽查操作指引,报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电力调度机构对无法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情况进行记录,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考核机制情况进行监管。
下一步,南方区域各能源监管机构将按照《通知》规定,督促指导南方区域有关调度机构编制操作指引,依据职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核查和执行情况监管,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有效促进南方区域能源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